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予以賠償;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從中獲得利益的,應當按照其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依法要求銷售者修理、更換、退貨,造成其他損失的,可以要求銷售者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承擔違約責任的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第十九條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的義務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時,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二十三條質量保證義務、缺陷的舉證責任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前已經知道存在缺陷的,但該缺陷的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壹致。
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