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依據主要有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此外,我國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我國法律將馳名商標的保護對象界定為兩類商標,壹類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另壹類是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有兩種方式:壹是不予註冊,二是禁止使用。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馳名商標獲得保護的前提條件是:壹是該馳名商標以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方式被他人申請註冊或者使用;第二,這種使用容易引起混淆或誤導公眾,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可以概括為:1。我國法律對商標的保護是以註冊為原則的,所以普通的未註冊商標是不能受商標法保護的,除了馳名商標,即使是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也受商標法保護。2.在註冊商標爭議程序中,普通商標權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時效期間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來說,如果對方註冊是出於惡意,則不受5年的限制。馳名商標在中國不需要註冊,主張權利也沒有時間限制。3.當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只要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企業名稱,主管機關必須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審查企業名稱是否屬於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情形。4.普通註冊商標只能在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註冊的中國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標或者服務上也受法律保護。5.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時,將禁止使用明確列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方式,從而加重了殘疾人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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