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選擇申請不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不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這壹規定明確了申請不執行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確保了受理和處理申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申請不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和材料
申請不執行仲裁裁決時,申請人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提交相應的材料。首先,申請人應當是仲裁裁決的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其次,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仲裁裁決不依法執行,如仲裁裁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仲裁程序嚴重違法等。此外,申請人還需要提交申請書、仲裁裁決書等相關材料。
第三,法院對不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
法院受理不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後,將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仲裁裁決的合法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法院將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執行仲裁裁決。
總而言之: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並符合壹定條件,提交相應材料。法院受理申請後,將依法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7條規定: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