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避制度可分為職務回避和公務回避。法官任職回避是指基於某種血緣關系和親屬關系,法官不得擔任某些職務的限制性制度。正式回避是指法官與當時的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或者是近親屬,可能導致公正審判,被申請回避。在這種情況下,除緊急情況外,答辯人應中止其職務。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法官不停止審理案件。被申請回避的法官對該決定不服的,無權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開庭時提出。如果在庭審後知道了回避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庭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裁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