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後,發現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追加相應責任人為被執行人:1。被執行人是分立或者合並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後的法人或者組織為被執行人。2.被執行人是被撤銷、註銷、關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者增加的人或者清算人、負有清算義務的組織為被執行人,或者無償占有或者接受其財產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在執行程序中增加被執行人,意味著生效法律文書所列被執行人以外的人將直接通過執行程序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被執行人的追加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應當限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範圍內,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追加,也不能被相關實體裁判規則直接引用。從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並沒有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為同壹人的規定。
綜上,是邊肖對申請強制執行時能否追加受讓方為被執行人的相關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壹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