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適用《民法通則》第120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明知或者應知機動車有缺陷,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被許可人權益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第壹千壹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