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如何認定串通投標罪?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又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是壹種高度競爭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勢在於優勝劣汰,使全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得到更好的配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在招投標中通過串通投標等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投標活動失去其原有的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本罪客觀上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這通常表現為投標人之間相互溝通,就投標報價形成書面或口頭的協議和約定,或者相互通報報價信息,以避免相互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現:(1)投標人相互約定壹致提高投標價格;投標人彼此同意壹致降低投標價格;投標人同意在類似項目中以高價或低價輪流中標;投標人相互串通,約定給予其他未中標或者棄標的投標人“棄標補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並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壹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