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格的,每件從50元至500元繳納;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強制執行的時間和流程如下:
1.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為期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申請執行期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包括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法院可以進行搜查。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3.在執行過程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可以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司法拘留;
4、執行後,如果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和第257條規定的情形,法院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綜上所述,申請強制執行壹般需要繳納交通費、住宿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費用: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價格不超過654.38+0萬元的,654.38+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每件支付50元,5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按654.38+0%支付。
(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