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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從三個方面對之前的規定進行了修改。

壹是將申請再審的時間從兩年縮短到六個月;

二是增加了四個以後可能發現的再審理由;

三是將申請再審的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

需要明確的是,目前在該條中,申請再審的6個月期限是固定的,不存在中斷、中止的情況。

壹般來說,六個月的期限從判決或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開始。

但以下四種情況,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期間及其起點不同:

壹是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二是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三是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四是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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