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周歲以下公民申領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證;
2.年滿16至25周歲的公民申領有效期為10年的居民身份證;
3.年滿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申領有效期為20年的居民身份證;
4.年滿46周歲的公民長期申領居民身份證。
辦身份證需要哪些材料?
1.首次申請:年滿16周歲,需要辦理身份證的本市居民,須攜帶本人戶口簿和兩張大頭身份證照片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身份證,並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執;
2.身份證補領:身份證丟失,應立即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報告。身份證丟失3個月後仍未找回的,須持戶口本、個人書面申請、單位證明、身份證照片兩張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領取身份證回執。
3.身份證補領:從市外遷入,變更居民身份證事項,身份證過期或身份證破損、不全的,須持舊身份證、戶口本、大身份證照片兩張,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補領身份證,並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執;
4.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未領取申請、補領、補發而需要身份證的,必須在辦理正式身份證後,持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照片四張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再到分局戶籍大廳辦理臨時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46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
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和發放。
居民身份證有兩個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