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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律運行的起點和環節是什麽?

法律的運行是壹個從創造、實施到實現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造法(立法)、守法(守法)、執法(執法)和適用法律(司法)。立法是國家對權利和義務,即社會利益和負擔的權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執行和適用,就是要把法定的權利和義務轉化為現實的權利和義務,把文本中的法律轉化為現實的法律。

(1)立法

立法是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法律運行的初始和關鍵環節。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有權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獨立制定特別行政區法律。

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國人大立法程序而言,壹般包括以下四個環節:法律案的提出;審議法律案件;對法律案件進行表決;法律的公布。

(2)遵守法律

守法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責任的活動。依法辦事包括兩層含義: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權利,二是依法承擔和履行義務。在法律運行過程中,遵守法律是實施和實現法律的基本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壹切組織和個人都是守法主體。

(3)執法

從廣義上講,執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管理國家和公共事務中,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實施法律的活動,也稱行政執法。行政執法是法律實施和實現的重要環節。在中國,大多數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在法律運行中,行政執法是最大、最頻繁的工作,是實現國家職能和法律價值的重要環節。

行政執法的主體通常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我國,行政執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另壹類是各級政府中享有執法權的下屬行政機構。此外,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社會組織,可以在壹定範圍內執法。

(4)法律的適用

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辦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在中國,審判機關是指國家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行使國家司法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法規公正司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解決法律糾紛,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法律權威,維護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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