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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法》何時實施?

從1993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2009年修訂)於2009年8月27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自1993年5月01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條例:

露天礦主斷面的上下平板之間必須設置人行通道或梯子,梯子兩端應按有關規定設置防護圍欄。

二、在露天礦行走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使用人行通道或梯子。

2、因在礦井道路行走的工作人員,必須時刻註意來車的前後方向。躲避車輛時,壹定要去安全的地方。

3.過礦道的時候,壹定要停下來看看。

4、不準跨越帶式輸送機。

5.禁止在有坍塌危險的邊坡頂部和底部行走或停留。

三、閑散人員和車輛嚴禁進入生產區。

四、采掘現場有火災危險的區域、老采空區等地方必須進行充填或設置防護圍欄,並設立警示標誌;在地面、采場和排土場安裝臨時變壓器時,必須設置圍欄,配電櫃、箱、板必須上鎖,並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誌;設備停車場、爆炸材料庫、油庫、加油站、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防爆、防火等危險警示標誌;礦井道路必須設有交通安全標誌;嚴禁擅自移動和破壞各種安全標誌。

五、在運輸線路兩側堆放物料時,不得影響行車安全。

六、在爆破區、巖石變形區、滑坡危險區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七、機械設備的供電電纜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穿越公路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機械設備必須配備完好的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並按要求進行電氣絕緣性能測試,不合格的應及時更換。

八、電氣設備必須安裝過流、過壓、漏電、接地等保護裝置,並靈敏可靠。

九、挖掘、運輸、傾倒等機械設備作業時,嚴禁人員脫離設備;嚴禁人員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範圍內停留或通過。

十、遇有霧、煙等低能見度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十壹、作業人員在2m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網。露天進行吊裝和高空作業時,遇6級以上大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預防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礦業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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