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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沈默和暗示有什麽區別?

法律中沈默與默示的區別;

民事活動中“沈默”的法律效力不是當事人所理解的“不同意”。相反,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法律賦予不同的具體表達意義和法律效力。

“默示”,當事人意思表示有兩種方式,即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表達方式清晰明確是因為當事人直接、明確、主動地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內心意思,壹般不會引起太大爭議。但隱含的方式是根據當事人的某種行為、邏輯推理或生活習慣來推斷當事人(行為人)的內在意思。

“沈默”可能構成表見代理。《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另外,在* * *擁有財產擔保的過程中,我們也面臨著上面提到的同樣的問題。如果有人明知他人在用* * *有財產作抵押,而有人未能制止或提出異議,抵押即發生效力。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某人將其* * *財產抵押,未經其他* * *人同意,抵押無效。但其他* *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沈默可能會失去被遺贈的權利。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將其部分或者全部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1款: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行事,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第171條:試用期滿,買受人沈默視為購買。

《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與* * *明知他人未經許可抵押* * *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第三人催告後沈默的,應當認定為拒絕。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經第三人催告後沈默的,視為拒絕。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分遺產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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