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福利院、孤兒院、養老機構、光榮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福利機構。,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其申請提供法律援助。
3.社會組織因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等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其申請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申請人必須是經濟困難或者因意外事故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以及人民法院指定在刑事訴訟中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個人經濟條件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可以申請免費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壹條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的;
(三)請求撫恤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
(八)請求賠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的限制:
(壹)英雄烈士的近親屬維護英雄烈士的人身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的;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的;
(四)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