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隊伍是公安機關直接指揮管理的隊伍,協助警察執法,維護社會公眾安全。其職能和裝備介於現在的保安和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其基本的執法權。輔警將配備警棍等基本警用裝備。
輔警主要來自當地市民,合同制使輔警成為壹個新的職業。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輔警。是公安機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機關解決任務重、警力緊矛盾的現實選擇,在協助警察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實施行政管理、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輔警管理已被列入公安機關的重點研究課題和改革內容。
目前還沒有關於輔警的國家立法,但大多數地方性法規將輔警的權利和責任概括如下:
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的崗位履行下列職責:
(壹)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執勤、接警、維護大型公共* * *活動和突發事件(事件)現場秩序、移交現行犯罪嫌疑人、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二)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犬類管理等治安管理活動;
(4)信息收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後勤保障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警務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
(四)故意為執行搶險、救援、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