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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業和高空墜物的預防措施有哪些?

1.高空作業時的落物預防措施有哪些?

高空作業和高空墜物的預防措施如下:

1)根據安裝部位不同、季節不同,制定切實可行、針對性強的安全措施,防護用品提前到位。

2)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並系在牢固的結構上,有人檢查,保持完好。

3)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體檢,高血壓、心臟病、癲癇患者不得高空作業。

4)工作前和工作中嚴禁飲酒,嚴禁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和生火,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5)臨時配電箱必須安裝在安全的地方,牢固可靠,開關插座應完好,防止雨水飛濺,金屬箱必須可靠接地;施工前檢查漏電開關,如有損壞請更換。

6)不隨意使用其他單位的機械設備,防止因不了解性能而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並在垂直面上做好安全防護,五級以上大風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8)做好工人入場安全教育,及時進行安全交底,開好班前安全會,研究當天安全工作要點,引起重視。

9)加強各級領導和專兼職安全員的安全監控,發現違章立即制止。

10)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出的問題限期整改。

第二,高空墜物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負責?

根據實際情況,如果物體從高空墜落沒有任何後果,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此外,從建築物上拋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並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建築物拋擲物或者建築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給予賠償。

高空作業本身就很危險。除了這些高空作業的工人,他們可能會遇到壹些不可預知的風險。如果操作不當,高空作業也可能傷害其他路人。城市建設規劃的初衷是為了提高我們的生活質量,但面對城市中的高空墜物現象,社會各界,包括我們自己,都應該在生活中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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