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相比,特別是與仲裁相比,合同糾紛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訴訟是人民法院根據壹方當事人的請求提起的,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是請求其他國家機關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屬於訴訟,不能受到民事訴訟程序的保護。
(2)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司法權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法官由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當事人無權選擇法官,但有權申請法官回避。
(3)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管轄權,只要壹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④訴訟程序嚴謹完備。比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第壹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另外還規定了撤訴、申訴、反訴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沒有的。
⑤人民法院依法辦案作出的判決生效後,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判決確認的權利義務再次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再審理同壹案件。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組織)都應當維護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負責地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拒絕協助、阻礙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