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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憲政?憲政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與憲政的關系

壹、憲政的概念和特征

現代意義上的“憲政”,也叫“民主憲政”、“憲政”。國內外學者和政治家對其含義有不同的概括。盡管如此,人們對憲政與憲法之間的密切聯系以及憲政的核心是限制國家權力和保護公民權利,即實行民主政治的事實是有共識的。

因此,我們可以把憲政概括為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式或過程。而且,在理解和分析憲政問題時,我們還必須把握憲政的以下主要特征:

(壹)、實施憲法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

雖然憲法是憲政的前提,但不壹定有憲法。這裏的關鍵環節是憲法制定後能否實施。如果在政治實踐中嚴格遵守和執行憲法,各種基本社會關系都得到憲法的有效規範和調整,那麽不僅憲法得到了很好的實施,憲政也得到很好的建設。實施憲法的過程也是建立憲政的過程。因此,實施憲法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

權利制約權力,這是憲法的核心。這壹核心在政治實踐中的集中表現就是壹切公共權力的合法性都根植於憲法。總之,必須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應該是憲政的基本精神。這種精神體現在兩個憲法原則上:壹是公共權力是人民通過憲法賦予的,非憲法賦予或禁止的權力不得行使;第二,公權力不得侵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義務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3)確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體現。

雖然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但權力的誘惑和人性的弱點無時無刻不在威脅著公民的權利,從而最終沖擊著憲政的基本精神。同時,雖然實施憲法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但憲政能否真正建立,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憲法的實施。所以,這兩個問題的解決,實際上取決於壹個問題的落實,即憲法的最高權威能否真正確立。如果憲法真的在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麽公共權力的制約和公民權利的實現就有了堅實的保障,憲政也就最終建立起來了。因此,可以說,確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體現。

二、憲法與憲政的關系

憲法與憲政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可以說,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是憲法的生命。也可以說,憲法是靜態的憲政,憲政是動態的憲法。所以,憲法的內容直接決定了憲政的內容,憲政的目的就是憲政的目的;沒有憲法,就沒有憲政,但沒有憲政,憲法就成了壹紙空文。總的來說,憲法和憲政都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體現,目的是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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