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指定人和立遺囑人將立遺囑。
3.註明遺產的分配方式和份額。立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壹份遺產清單,並說明遺產的名稱、數量和存放地點。
4.規定對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額外義務。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或者遺贈的前提條件。
壹、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下列人士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三,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征
(壹)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且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二者缺壹不可,否則不能發生遺囑繼承。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思。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確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份額。繼承人根據遺囑繼承,即根據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
(3)立遺囑人為法定繼承人,但立遺囑人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承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在法律效力上優先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按照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及其繼承份額轉移遺產。遺囑的內容直接反映了被繼承人生前的遺囑和對其財產的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