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為保障失去工作的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壹定的收入補償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根據國際慣例和中國的基本國情,中國的失業保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人員可以在失業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崗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商法和法律咨詢服務律師分析: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必須符合上述條件,才能申請失業保險和其他福利。對不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其申請,並告知拒絕理由。
三、失業人員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再就業;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三)已經移居國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失業人員的情況發生變化,使其失去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應該停止享受失業保險福利。
《條例》明確規定了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是保護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失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