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標準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修訂和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統壹技術、管理和方法要求。安全生產標準的範圍包括礦山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保證安全生產。”此外,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藥廠因廠方人員不合格,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而從事生產活動,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為保證安全生產,由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不具備相應條件、達不到相關標準的,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這既是為了保護行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生產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