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觀念的建立是作為對法律存在目的的理解和信仰的另壹種對立而形成的,即rulebylaw(英文)。法治被視為法律工具主義的追求,即法律被視為政府統治的工具,法治意味著政府本身受到法律的約束。法治認為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的約束或淩駕於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亞裏士多德是這樣說的:“法律應該統治”。歷史上,另壹個與法治形成鮮明對比的信仰是羅馬法中的政權淩駕於法律之上(英文:rexlex)。對法治的信仰首先在普通法體系中實現,然後被介紹到世界各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總統將簽署總統令予以公布。所以法律的層次是最高的。
法律壹般稱為制定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法律法規常被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