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感情上應該和丈夫協商,但協商不成,法律上沒有問題。
因為
生育的決定權在婦女。
另壹個法律事實也可以從側面說明這個問題——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起訴要求賠償,但按照問題中描述的預設場景,男方不能起訴要求賠償,起訴法院將依法駁回起訴。這個司法解釋是有明確規定的——以前的婚姻法和現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都有明確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提出請求。夫妻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該法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離婚請求,則不適用這壹規定。”
——這裏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間,雙方有嚴重、緊急的原因不能繼續共同生活。比如壹方可能危及另壹方的生命和人身安全,女方懷孕是因為與他人發生婚外情。為了防止矛盾激化,發生意外,法院認為應該及時受理,但也可以受理。但就具體案件而言,是否受理只能由法院審查後決定。法院認為理由充分的,壹般應當采納。
因此,問題中描述的情況,妻子單方面終止妊娠,沒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權,丈夫不能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但如果雙方因此感情破裂,離婚起訴到法院,法院調解不成,可以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