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喜歡這個比喻,所謂?試用期?是不是招聘期間用人單位和員工互相了解後,會通過日常工作進壹步決定是否敲定?關系?。但是呢?試用期?也是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的時期,法律對這個特殊時期做了特殊規定。其主要特點是:試用期內勞動者的權利是主體;主要是雇主有義務。
試用期:我的權利和妳的義務。
工人的權利
1,最長期限6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2.只試壹次,不會再有下次了。試用期只能有壹次,壹般適用於員工初次錄用或重新錄用。續訂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這是因為試用期是壹個考察期,是為了保護勞資雙方在相對不熟悉的情況下的利益而設置的。如果員工和用人單位已經很熟悉了,當然就沒必要再約定試用期了。如果是約定,這個約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崗位,也不得另行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合同=勞動合同法明令禁止?試用期合同?是的。存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在聘任書、錄用通知書或者其他書面文件中約定試用期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約定,試用期的期限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樣,如果只約定了試用期的工資,那麽該工資將被視為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對轉正後的工資也有約定的,轉正後的工資視為勞動報酬,試用期工資約定無效。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試用期正式工資的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口頭承諾員工轉正後會漲工資,但任何文件都沒有具體約定,也沒有具體數字,那麽試用期工資就視為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