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規定如下:第三十八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第三十九條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四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第四十壹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開管理。被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已服刑的成年人分開關押和管理。第四十二條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和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從該未成年人推斷出的信息。第四十三條家庭、學校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所在單位,做好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救助工作。第四十四條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解除拘留、勞教、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離婚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發生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保護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性: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作了如下規定: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第九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和賣淫。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經教育拒不改變的,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