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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新規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的新規定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壹部分,屬於當地農村經濟組織,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2.根據法律規定,村民以戶為單位申請使用宅基地,每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家庭成員。農村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家庭的代表,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繼承有哪些程序?

繼承農村宅基地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去當地派出所註銷戶口,辦理死亡證明;

2.去當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財產繼承壹般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3.向當地登記機關提交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繼承公證書或遺囑,辦理遺贈、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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