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央統戰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慈善目的自願無償捐贈財產。
第三十五條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三十六條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標準。
捐贈企業產品的捐贈人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辦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收益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受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並將捐贈情況公開。
第三十八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時,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捐贈(蓋章)制度。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和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票據日期等內容。捐贈人匿名或者拒絕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十九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與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的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和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條捐贈人和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法宣傳煙草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慈善捐贈宣傳法律禁止的產品和事項。
第四十壹條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捐贈人拒絕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受贈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壹)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
(二)向本法第三條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捐贈財產,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所在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相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相關信息。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履行審批和備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