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律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規定,既參考了世界上市場經濟國家通常的立法例,也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國外關於公司的民商法中,壹般是從外國公司的角度進行規制的。為了使人們更準確地理解法律條文的內容,我國公司法直接規定了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便於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
依照本法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具有以下特征:(1)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2)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雖依中國法律在中國設立,但屬於外國公司,故與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具有相同國籍;(3)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財產,沒有合法完整的組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它是外國公司的組成部分,因此在中國不具有法人資格;(4)設立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需要指出的是,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方可在中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相關活動。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機關有權責令改正或者關閉,並可以處以罰款。
根據該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基於外國公司的存在。沒有外企,就沒有外企的分公司。所謂外國公司是相對於國內公司而言的,是指根據其他國家的法律,在東道國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公司。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設立的分支機構。通常,前者稱為公司或總公司,後者稱為分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機構。總之,中國的公司法和其他國家的公司法壹樣,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是為了規範外國公司在本國的活動,而不是為了規範外國公司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