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監督是對法律實施中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法律監督不包括對立法活動的監督,而僅包括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並且主要側重於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
從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在內容上是嚴格限定的,即執法監督僅限於對國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和起訴,守法監督僅限於對嚴重違法甚至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起訴,法律適用監督僅限於對三大訴訟活動中錯誤判決、裁定和違反法定程序的監督。
2.法律監督是壹種專門監督。法律監督的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壹部分,由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是檢察院的特殊職責。如果檢察機關放棄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就是失職。因此,它不同於其他壹切社會活動所能進行的壹般監督。二是法律監督手段專業化。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手段是由法律專門規定的。比如職務犯罪的偵查,刑事犯罪的起訴,訴訟過程中對違法行為的監督,都是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使用的監督手段。
3.法律監督是壹種程序監督。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規定了壹定的程序規則,由於監督對象的不同,程序規則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職務犯罪立案偵查程序,刑事犯罪起訴程序,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程序,糾正違法程序等。
另壹層程序含義是,法律監督的效力是啟動起訴程序或救濟程序。對於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法律監督的職能是啟動起訴程序,提交有審判權的法院審理;對於違反法律的人,法律監督的作用是要求對行為人有管轄權的主體追究責任;對於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或決定,法律監督的職能是要求作出決定的機關啟動救濟程序,糾正已經發生的錯誤。
4.法律監督是壹種事後監督。只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法律監督情形,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實施監督行為。而且在司法活動、行政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中可能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程度也是不同的。只有在違法行為達到壹定程度後,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進行監督。監督主體主要包括:國家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黨的部門)、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等。法律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