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壹)本罪必須發生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事項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申請出境等事項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公民出境、入境時,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金兌換、票據支付等壹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作為真實的身份證件。
使用是指身份證件的內容處於對方知道或者可能知道的狀態。使用的方法沒有限制,包括展示和提供。然而,僅僅提供偽造或變造的身份證件副本不應被視為使用偽造或變造的身份證件。單純攜帶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不屬於使用。
(3)盜用他人身份證件,是指將他人身份證件作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違背身份證件持有人意願使用,明顯是挪用。盜竊不是相對於身份證件的持有人,而是相對於驗證身份的壹方。
在我國,無論是哪種冒名頂替,都被視為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冒充他人上大學,是壹種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如果存在冒名頂替罪,嫌疑人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他人造成的損失進行部分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4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之姓名權或名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