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236條強奸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奸淫婦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兩人以上;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境遇不好的女人。主要是指使用捆綁、捂住嘴、脖子等殘忍暴力對待女性;在實施強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長期反復攻擊壹個女人;精神病人、重度癡呆病人、孕婦和患病婦女;等壹下。
(2)女性多的,可以是多次多女,也可以是壹次多女。很多人指的是三個以上的女人,不僅包括三個以上的女人,還包括三個以上的女人和* * *,但不包括三個以上的女人。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的地方。
(4)兩人或兩人以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男性為了同壹目的,在同壹短時間內輪流對同壹個女性實施的行為。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是指行為人在猥褻婦女之前或者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者對被害人造成直接傷害或者當場或者經治療後直接死亡的行為。如果是故意暴力殺害被害人後強奸的,應以故意犯罪、侮辱屍體罪數罪並罰。如果行為人出於報復、沈默或者逃跑,在背後殺害或者傷害婦女的,應當數罪並罰。其他嚴重後果是指受害人因其行為而精神失常、自殺或婚姻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