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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師制度中的日本律師組織和律師工作機構

日本律師是自治的,其律師組織在律師制度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日本有兩種律師組織:日本律師聯合會(簡稱日本律師聯合會)和法學會。日本律師聯合會(又稱日本辯護人聯合會)是全國性律師組織。其任務是保護律師的品格,尋求律師的改進和進步,監督、指導和聯系律師和律師協會。日本律師協會有1會長,13副會長,71理事,5監事。這些人是選舉出來的。總統任期2年,其余為自願,任期1年。此外,“日本法律聯合會”下設八個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倡導人權委員會;司法進修委員會;司法系統調查委員會;律師推薦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日法聯盟”的工作主要有三個方面:壹是審查律師資格,監督律師行為,懲罰違法律師,監督律師協會的工作。這項工作是首要的和例行的;第二,調查研究立法和司法的完善。1972年,日本有壹個決議,規定今後有關司法制度的法律法規的修正和修改,要經過日本法律聯盟和最高法院的研究,才能提交國會。第三,從事維護人權的活動。

法學會是日本的地方組織,其使命與日本法律協會相同。律師協會是法人組織。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各地區法院的管轄範圍內設立。目前,除了東京的三個法學會之外,法學會的成員都是所在轄區的律師。只有十幾個小律師。法律協會必須制定自己的規則,在日本法律協會註冊,並接受日本法律協會的指導和監督。法學會有1個會長和幾個副會長。此外,還有資格審查委員會、懲戒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律師協會在日本律師制度中起承上啟下的作用,是審查律師資格,指導律師開展業務,直接監督律師活動。

日本律師的工作機構是“律師事務所”。日本的律師都是自由職業者,所以很多律所都是個人。個別律所的名字前面都是律師的名字,比如山田律師事務所,鳩山律師事務所。這些事務所有的有專門的辦公室,有的設在律師家裏。除了單人經營的律師事務所,還有幾家合夥的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實力雄厚,競爭力強,有利於律師專業水平的提高,受到公民的信賴。因此,近年來,這類律師事務所發展迅速。除了個人或者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也被聘請到律師事務所工作。這些律師大多是新手,在從業期間已經成熟,為以後獨立成立律所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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