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特點有以下幾點:
1.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範,是規範性的。
法的常態是指規定人的行為模式、指導人的行為的法的本質。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有三種:①人可以如何行為(可以是模式);(2)不允許人如何行為(不作為榜樣);(3)人應該或者必須如何表現(應該是壹個榜樣)。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了國家對人們行為的評價,具有國家意誌。
國家的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壹般來說,所有的法律都是以兩種方式產生的:全科醫學|教育網經過收集、整理、制定、批準。制定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活動。法律的承認是指國家承認其他社會規範(道德、宗教、風俗、習慣等)的活動。)以某種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以國家強制為最終保障手段的規範體系,具有國家強制力。
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它具有特殊的強制性,即國家強制性。法律以醫學教育網收集整理的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實施。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的國家強制性是指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並迫使人們遵守的性質。換句話說,無論人的主觀意願是什麽,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否則就會導致國家強制力的幹涉,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國家的強制力是法律實施的最終保障。
4.法律是普遍的,因為它通常在國家權力的管轄範圍內有效。法律的普遍性,又稱“法律的普遍適用性”和“法律的壹般性”,是指法律作為壹般行為準則所具有的普遍適用的效力和特征。具體而言,它包含兩個方面:壹是法律有效客體的普遍性。在壹個國家範圍內,任何人的合法行為都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保護;人的違法行為也無壹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懲罰。法律不是為了特別保護個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也不是為了特別約束個人的行為而建立的。第二,法律效力的可重復性。這意味著佛法對人的行為有反復適用的效果。同樣的情況下,法律是可以重復適用的,而不是只適用壹次。法律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是普遍有效的,這是由法律的本質決定的。就壹個國家特定的法學醫學教育網絡的有效性而言,呈現出不同的情況,不能壹概而論。有些法律在全國範圍內生效(如憲法、民法和刑法),有些法律在某些地區生效或只對特定主體生效(如地方性法規和軍事法規)。國家承認的習慣法的適用範圍可能更有限。因此,不能片面理解法律的普遍性。
5.法律是有嚴格程序規定的標準,是程序性的。
法律是強調程序、規定程序、實施程序的規範。也可以說,法律是壹種制度化的程序體系或制度化的解決問題的程序。程序是社會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