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使農村法治化有法可依。“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這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不斷改進和提高立法質量,解決“三農”法律滯後、不易操作的問題。當前,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兩權”抵押、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農村“三改”改革的實施,應適時從宏觀政策引導和授權試點推進到法律細則操作和普遍適用。解決農村問題,必須做好立法調研和充分論證,使立法準確反映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更好兼顧和協調利益,真正用良法引領和規範農村有序發展。
實現惠農與農村法治落地。法律的有效治理,既追求“解紛止爭”的維穩目標,又通過依法維權樹立法律權威,獲得全民自覺守法的治理狀態。“強化法律在維護農民權益、規範市場運行、支持和保護農業、治理生態環境、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的權威地位”。徹底消除農村的“法律盲區”,讓法律在農村廣為人知、有效實施。平等對待村民權利,及時清理違反法律的村規民約。積極維護村民權益,依法撤銷侵害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行為或決定。優化普法機制,變給農民“遞”法律文本為給農民“教”法律知識,提高農民法律素養和維權能力。
移風易俗,讓法治村深入人心。法律的有效治理不僅要使社會群體受到約束或規範,還要使整個社會移風易俗,使全民信仰法律,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基礎。因此,培育法治文化是鞏固有效鄉村治理的必由之路。法治保障人權,消滅神權。人的生命健康靠的是科學的鍛煉和醫療,而不是靠神靈的保護。財富是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而不是上帝。要破除農村封建迷信活動,依法懲治農村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意見要求“加強無神論宣傳教育,豐富農民精神文化生活,抵制封建迷信活動”。以案例解讀教育群眾,培育法治文化的群眾基礎。
法律的善治效應是將法律行為轉化為社會群體的行為意識,促使法律規則成為壹種公序良俗的法治文化。婚姻是靠平等、自由和法治建立起來的,而不是靠金錢,法治是保證鄉村振興戰略順利實施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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