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的實施和適用
①憲法的實施:憲法的實施主體是國家的代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②憲法的適用:憲法的適用主體是司法機關,但在具體案件中是否可以援引憲法存在不同觀點。最近關於憲法司法化的討論就是憲法能否適用。
2.遵守憲法:
(1)依據憲法享有和行使權力和權利;
(二)依照憲法承擔和履行義務。
憲法保障是指國家要保障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地位,其他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和沖突。應當保護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審查和禁止立法和司法行政活動中違反憲法的行為。違憲審查是憲法保護的最佳手段,但我國尚未建立相應的制度,憲法保護只是立法時的某種審查程序,所以法律頒布後是否違憲無法制約。
保證社會主義法律實施的方法
所謂法律,就是壹個地區的自然人所認可的,人們所遵守的壹套“行為準則”,所以法律最大的天敵就是那些可以蒙混過關的“特權階層”。
保證法律的尊嚴和實施,主要有三點,第壹是立法,第二是司法,第三是執法。
在立法階段,首先,作為“全民認可的行動準則”,壹部法律的最大前提是“全民認可”。因此,法律的實施離不開公眾的認可。在美國的“三權分立”中,“立法權”屬於代表人民立法的國會。那麽在中國,具體立法應該由人大負責——草案可以交給專業的立法機構,但審批權和通過權應該歸人大。其次,法律的通過應首先公布並由公眾審查。特別是必須讓公眾自由發言,自由批評,不斷修正缺陷,過壹段時間再提交人大表決。
司法階段的要點是,不允許任何章程、行政命令、紅頭文件淩駕於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之上;下級人大通過的法律不能覆蓋上級人大通過的法律,就像普通法不能覆蓋憲法壹樣。而我們不能讓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的“紅頭文件”淩駕於執法之上。這就涉及到人事任命和經費問題。司法機關的人員和經費不應再遵循“上下級”的形式,而必須由各級人大直屬的第三方機關執行,防止下級被上級的“紅頭文件”和各種政令牽著鼻子走,超越法律。
執法階段的重點是充分利用人民監督,使負責行政和執法的各級政府受人大監督,人大代表受人民監督。各級人大應當有權“擱置”和“彈劾”政府的行政執法和人事任免,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現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階層(通常這類階層是手中握有大量“職權”的政府機構及其衍生網絡)。
總之,人民監督要靈活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