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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情形。過度防衛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須大大超過必要的限制。這裏所說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防衛力量;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普通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防衛強度已經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強度,即應當以防衛行為是否能夠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

2.給違法侵權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害。這裏所說的重大損害,是指因防衛人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導致不法侵害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

總之,面對不法侵害,如果可以用溫和的手段制止侵害,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當侵權行為已經停止時,不要繼續傷害侵權人。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衛的限度,成為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造成的損害超出正當防衛所必需的防衛強度,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法律明確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由於防衛過當的動機是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正當利益而實施的,雖然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其主觀惡性仍然較小,社會危害性小於其他故意犯罪。因此,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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