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可以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股權能否作為質押標的的唯壹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同壹公司的其他股東質押其股份沒有限制。同壹公司以外的債權人以其股份出質的,必須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書面同意。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三年內不得設定質押,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設定質押。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必須是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以自有股權為標的物設立的質押,並經其他所有投資者同意。
二、股權質押有哪些法律效力?
(壹)質權的效力
股權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首先,股權質權人享有的權利壹般應包括: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以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權主要體現在質權人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清償質押股權的價值。質權人優先於次質權人清償質押的股權。對物代位權。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質押財產滅失所得的賠償,視為質押財產。即因其他原因造成股權損失的賠償金應當作為質押財產。(3)質押保全權。當質押財產有可能貶值或毀損時,質權人可以提前處分質押財產。
(2)對出質人的影響
出質人將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後,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物,其上有擔保物權,因此出質人的部分權利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所有者,其股東身份沒有發生變化,因此出質人仍然享有表決權、新股優先購買權、余額返還請求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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