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免責的條件和情形多種多樣。壹般來說,豁免的條件和方法主要包括:
(1)時效豁免,即行為人在壹定時間後不再承擔強制性法律責任。時效豁免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督促法律關系主體及時行使權利、清償債務、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和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2)免予起訴,即所謂的“起訴後才處理”和“不予起訴而不予理睬”。不起訴意味著當事人不起訴,國家不會將法律責任歸於違法者,意味著違法者實際上被免除了法律責任。作為壹種免責形式,“不告知”必須是出於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自由意誌。如果“不告知”是在壹定的壓力或強制環境下做出的,不構成對責任主體免除法律處罰的條件和依據。
(3)自首、立功免責,即違法後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
(4)補救免責,即實施違法行為並造成壹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受到責備之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這種免責的理由是,加害人在歸責之前已經提前履行了次要義務。
(5)協議豁免或同意豁免,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基於雙方約定的豁免,即所謂“和解”豁免,壹般不適用於犯罪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即“公法”領域的法律行為),而適用於民事違法行為(即“私法”領域的違法行為)。
⑥自助免責是指減輕或者免除自助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是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他人的財產或者自由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並為法律或者社會公德所認可。自救行為可以免除部分或企業的法律責任。
⑦人道主義豁免。權利受到權利相對人即義務人的實際履行能力的限制。在權利相對人不能履行責任或者不能全部履行責任的情況下,有關國家機關或者權利主體可以基於人道主義理由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