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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者的標準是什麽?

壹、不誠信的標準是什麽?

1.成為無信仰者的標準如下:

(1)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五)違反消費限制令、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二,失信人員不能有任何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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