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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什麽?

稅法實體法程序法:1。實體法是指關於稅制、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等實體的法律規範,規定了雙方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目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暫行條例》。2.程序法是指稅收征收和稅收管理的法律規範,規定了國家稅權的行使程序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程序。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法是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它是稅務機關收稅和納稅人納稅的法律依據。稅法包括稅收法律、法規、關稅條例、實施細則、征收辦法和其他有關稅收的規定。

稅法的適用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包括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出發原則和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1.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優先原則,又稱行政立法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原則,是指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立法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壹切規範必須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相壹致,不得相抵觸。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新個稅法實施後,人們在新個稅法實施前的行為不適用新法,只遵循舊法。

3.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叫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是指當新法和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當兩部法律對同壹事項有壹般規定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壹般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層級的限制,即特別法地位層級中較低級別的稅法可以比作為普通法的較高級別的稅法更有效。

5.實體來自舊的原則,程序來自新的原則。

實體法沒有溯及力,程序法在壹定條件下有壹定的溯及力。

6.程序優於實體的原則。

當稅收糾紛發生時,程序法優於實體法,以保證國家稅權的實現。

稅收結構

稅制結構是指稅種在稅制中的構成以及各稅種在稅制中的地位。主要包括稅種的設置、主體稅種的選擇以及主體稅種與輔助稅種的配合。

根據稅種的多少,稅制結構可分為單壹稅制和復合稅制。復合稅包括各稅種如何組合和協調;各稅種內稅收要素的組合與協調;征管層次的結合與協調。不同的組合和協調關系形成了多種類型和多樣的稅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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