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調解不成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舒?虞書
密切註意
我的理解是:同居,通常不是指來家裏做客或者去別人家做客的那種同居。所謂同居,多指未經國家婚姻登記部門登記而同居的青年或老年男女。婚姻法不把它當夫妻,它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壹些上了年紀的男女,對湊合在壹起沒意見(也叫寄宿),也被視為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非法同居。
定義:具有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正當理由而共同生活。
謝謝同居在我國法律和審判中的地位壹直比較尷尬,由此引發的當事人地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侵犯人身權利等糾紛壹直是法院審判的難點。處理這些案件的法律規定是什麽?同居有什麽法律風險?
什麽是同居?法律意義是什麽?
同居是指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上,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和倫理觀念的改變,同居作為婚姻之外的壹種性關系,在日常生活中已經司空見慣。
但同居在我國法律和審判中的地位壹直比較尷尬,由此引發的當事人地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侵犯人身權等糾紛壹直是法院審判的難點。處理這些案件的法律規定是什麽?同居有什麽法律風險?看法官給出了什麽建議。
法律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在案件1998中,王女士與鄭先生共同生活。2000年,王女士與前夫於2003年離婚,鄭先生以王女士的名義簽訂了壹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購買了房號。1.2004年,王女士取得了所有權證。2007年,鄭先生與前妻離婚。後來王女士就和別人聯系了。2015,鄭先生以雙方是同居關系,房屋號為由起訴王女士。1是雙方的共同財產,請求將房屋編號1按出資額和王女士過錯分割(房屋歸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按鄭先生實際出資額支付房屋賠償金)。
王女士辯稱,在鄭先生主張的同居期間,雙方均處於婚姻狀態,雙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關系。1號房屋是他購買的,房產證也在他名下,故不同意鄭先生的上述訴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先生與王女士在雙方均有配偶的情況下共同生活。基於這種特殊關系,2003年王女士購房時,鄭先生的投資行為應視為贈與,贈與的是相應的購房款,而非房屋所有權。現購房款已支付,贈與行為已完成,法院現主張分割房屋的實質是取消贈與,因其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的解釋
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自願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而不進行結婚登記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鄭先生稱與王女士同居,要求分割其購買的房屋。這種主張的成立必須以雙方未婚為前提。兩人共同生活時雙方有配偶的,不能適用同居關系分割同壹財產的法律規定。
也建議當事人選擇合法有效的結婚方式,以充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權益。如果壹定要選擇非婚同居的組合,那麽在同居之前,雙方壹定要考慮清楚同居的理由和利弊,訂立壹份“非婚同居協議”,通過合同約定同居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樣發生糾紛時才有據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