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權力制約和法治)。1.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又叫主權屬於人民的原則,意思是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屬於人民。這也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壹項基本原則。但在社會主義憲法中,人民主權原則被賦予了新的含義。人民主權原則是近代以來世界範圍民主化浪潮及其建立的現代民主制度的理論基石。它得到了所有民主國家或自稱民主的國家的承認。但是,由於人民主權原則的思想發展極其復雜,各國對其基本內涵的理解也不盡相同,因此相應的制度表現也相差甚遠。即使在其支持者中,人民主權原則也不具有同樣的內涵,但作為“抽象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和作為“具體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之間存在著意識形態上的分歧。原則的不同理論取向在特定的歷史“情境”下自然是不可避免的,但已經進入“後革命社會”的國家有必要重新思考過去非正常情境下的制度選擇。二、人權的基本原則:人權,即壹個人應該擁有的權利。中國是壹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黨和國家壹貫致力於維護和保障人權。從* * *同壹綱領1954憲法到1982憲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人權”壹詞,但人權的基本人權原則和具體內容都直接體現在憲法確認和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在實踐中始終優先考慮生存權和發展權。生存權是第壹人權,是其他人權的基礎。占世界五分之壹人口的中國解決了公民的生存權問題,這是人權發展史上的傑出貢獻。毫無疑問,根本原因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確認和保障了人權。與此同時,國家發展權在我國得到了充分的實現,這對我們民族的繁榮富強具有深遠的意義。三、權力制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原則表現為議事與執行的統壹,即權力統壹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這壹社會主義憲法原則是由巴黎公社創立的,後來體現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理論上,它確認了國家權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實踐中,人民代表機關被用作行使國家權力的統壹機關。它並不排斥行使國家權力的部門之間的分工,而是以代表人民意誌的立法權為主導,壹切國家機關都對人民代表機關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另壹方面,這壹原則並不排斥平衡和制約,而是以國家權力的統壹和人民代表機關的主導地位為前提。四、法治原則:法治原則又稱依法治國,基本意思是依法辦事,依法治國,建立秩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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