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它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
確認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於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但現實中,憲法並不是在所有國家都具有權威性。為了保證憲法的權威,需要有相應的制度來保證憲法沒有被違反。
這種制度被稱為違憲審查制度。在現代民主國家,由於實行違憲審查制度,壹部法律如果與憲法相沖突就無法適用。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至高無上的效力往往得不到有效維護,以至於憲法成為壹紙空文。
有許多方法可以阻止與《憲法》相沖突的法律的實施。根據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同,可以進行事前審查,也可以進行事後審查。即使通過了,也是被撤銷了,或者在審理的時候沒有被法院采納。
這壹制度最早是由奧地利法學家凱爾遜提出的。根據這壹理論,法律法規和憲法構成了壹個金字塔。憲法位於塔頂,具有最高權威;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頒布,效力最低,因此位於金字塔的最底層。
因此,壹項法規不能違反高於它的法律和憲法,否則可能被撤銷(除非它所偏離的法律違反憲法)。同樣,法律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否則就應該被廢除。
擴展數據:
習近平指出,全面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工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綱。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5438+0949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壹、四、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54年9月、1975年10月、1978年3月和65438+年6月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