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針對這個問題,下面收集相關法律知識,供閱讀參考!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中兩次提到?批準?這個概念。追認是現代民事法律規範中允許本人對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行為的壹種事後承認制度。追認權是我通過具體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首先,其法律特征主要有兩點:
在性質上,追認權是壹種形成權,追認是壹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行為的承認或拒絕,取決於本人的單方意誌,無需行為人或第三人同意。在法律後果上,追認權行使的結果是使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我的追認具有溯及力。效力未定的行為壹經追認,自始有效,這樣效力未定的無權行為與效力已定的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所以我承擔民事責任。
二、成立批準書的要求包括以下內容:
1.行為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效力未定行為的本質是行為人代表自己(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如果行為人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不存在追認問題。
2.我必須有行動的能力。當批準壹項效力未定的法案時,我必須有能力。這不僅意味著我在批準時必須有行為能力,而且意味著我在實施民事行為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3.批準行為必須合法。其效力將被批準的行為必須是合法的。如果承認可以追認違法行為,就等於允許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那麽我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違背了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也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沖突。但是,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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