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妝是壹個行業術語,指藥線(渠道)獨家銷售的功能性化妝品,醫生根據常見皮膚問題研發的護膚品;藥妝和藥物的對比:藥物1。活性成分濃度最高。2.適合皮膚比較嚴重的患者。3.以“治療”為目的,會直接改變患者的皮膚狀態,比如把油性肌變成中性肌,效果迅速明顯,但有時也有副作用。4.獲取:醫生開出處方後,去醫院或藥店購買。化妝品1。有效成分的濃度低於藥物。2.敏感,受損,輕微皮炎,壹般人都可以用。3.介於兩者之間,具有修復和輔助藥物的作用。如果不是藥物刺激,會稍微改變皮膚表面狀況,但還是比較溫和的。4.出入:醫院、藥房、藥店,附近有專業醫生和藥劑師。藥妝的歷史藥妝這個詞必須從這個詞的起源說起。在1938的美國法律條文中,美容產品的定義是使用美容產品後,不能對皮膚結構造成任何影響。基於這個觀點,所有用在皮膚上的產品都不應該含有影響人的藥物。直到公元1961年,美國美容化學協會創始人雷蒙德·克裏曼在80年代不遺余力地推廣藥妝概念。美國這種狹隘的法律概念,使得壹些美容產品,如去屑劑、防曬乳、牙霜等被視為OTC藥物,就像皮膚科壹樣,只能應用。壹些公司多與美國紅十字會合作,推廣“藥妝”概念,將在歐盟早已合法的藥妝,如具有除皺效果的產品引入歐洲。因為藥妝的概念在歐洲被認為沒有推廣的必要,所以看不到這個趨勢。美容效果的範圍應包括“外用”、“防護”、“狀態良好”等概念。如果“藥妝”這個概念能夠得到更多的推廣,相信立法者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思考如何定義不被吹噓的產品上。也許壹方面,隨著產品的註冊,通過GMP檢測後的制造,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稅收會增加;但另壹方面,類似於美國的情況,立法者可能在今天的歐洲將化妝品歸為同壹類,稅率相當可觀。就連皮膚科醫生Abel Keliman也不認為有必要將藥妝歸為歐盟法律條文。1998年,他參加了在赫爾辛基舉行的歐洲皮膚病學會議。在美國大力倡導“功效”、“功效”等美容理念,與歐洲化妝品廠商、專家學者的意見不謀而合。顧名思義,藥妝店的商品比化妝品店更全面,壹般市場上除了化妝品,還賣各種藥品。但大部分藥品都是保健品,真正的藥品主要是感冒、腸胃病等常見病。在日本,這樣的藥妝店很多,但是專門的化妝品店和藥店並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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