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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國能源法律體系

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在借鑒國外成熟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對癥下藥,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改進建議。

能源最終將從化石能源時代過渡到可再生能源時代,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為能源戰略的必然選擇。在為應對經濟危機而推出的救市計劃中,各國都不約而同地將綠色投資和發展新能源產業作為實體經濟的突破點,希望通過新能源產業的投資和扶持,使經濟得到全面復蘇和持續發展。第五屆世界未來能源峰會於20XX 65438+10月16日開幕,主題為推動可持續創新。討論的主題是可再生能源的未來發展和挑戰。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提出了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使用中的比例翻壹番的目標。然而,目前世界經濟復蘇乏力,這極大地影響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進程。可再生能源未來幾年的發展路徑幾乎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至於我們國家,正如布魯金斯學會20XX年發表的《中國的能源安全:前景、挑戰和機遇》中提到的,中國要改變現有的能源供需結構非常困難,化石能源仍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未來幾十年,中國的能源結構仍將以煤炭為主,但中國的水電、核電、風電、天然氣發展潛力巨大。從中長期來看,中國應構建以技術創新為導向的煤炭清潔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體系。相應地,整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成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必由之路。

20XX年前,中國主要通過部門規章和政策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制度支持。20XX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於20XX年2月28日+10月28日1起施行。從此,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被納入了法制化軌道。20XX 65438+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訂後的可再生能源法形成了總量目標制、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分類電價制、成本補償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制五大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為了有效落實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相關部門相繼出臺了壹系列配套法規和政策。就整個體系的演變來說,首先是立法形式的變化,從20XX年前的部門規章和政策規定的法律演變為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體現了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視。法律制度與強制性高層次立法形式的統壹,更有利於可再生能源各種法律制度在國家的實施;其次,立法內容的變化,從20XX年前的零碎立法到制定統壹的可再生能源法,再到第壹次修改,以及細則和配套制度的出臺和即將出臺,都體現了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顯示了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決心和信心。修訂後的可再生能源法確立的五項制度,是在總結以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確立的。特別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首次修改,不僅保留了原有的科學合理內容,刪除和修改了無效內容,還增加了新的內容。從文字表達上看,既有變化,也有沒有變化,但實質上都有新的內容。20XX年生效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勵發展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受此規律影響,20XX年以來,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占比止跌回升。但是,為了給可再生能源更大的發展空間,我們必須進壹步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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