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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到三種情況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解析:是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的壹個非常重要的部署,是新時代加強紀檢監察工作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簡稱“三班倒”),以鐵的紀律建設紀檢監察隊伍的新要求。推進“三個轉變”是紀檢監察機關的責任,也是形勢的需要。

法律依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條例》第四條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主要是指: (壹)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包括黨的各級機關的公務員;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和機關的公務員;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註冊會計師協會、醫師協會等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法定檢驗、檢驗檢疫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包括由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在國有獨資企業、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等國家出資企業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四)在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在這類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五)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在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及協助人民政府進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會代表、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仲裁員等。;其他依法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公務活動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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