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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的本質是什麽?

(A)不同背景下責任的含義。1,責任是指應該做的事,也就是應該做的事。比如“制止違法犯罪是我們警察的責任”“作為父母應該盡到責任”。這裏責任的意思和義務的意思是壹樣的,表達義務的意思。2.責任是指導致工作沒有做好的過失或疏忽。比如“這次事件我們都有責任”,再比如“不隱瞞責任是壹個黨員的基本素質”。這裏責任的含義是過錯。3.責任是指沒有做好工作而造成的不良後果。比如“他違法犯罪要追究責任”,或者“他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樣的懲罰有什麽意義”。這裏責任的含義是不良後果。(2)法律責任的含義法律責任是壹種責任,是指淩駕於法律之上的責任,但其含義不能脫離漢語的基本含義。就像英國哲學家大衛壹樣?6?1休謨說:“法的世界始於語言”。德國法學家a?6?1n考夫曼?6?1麥考密克甚至說:“法律實際上只是壹種法律語言學”。法律離不開語言。沒有語言,就沒有法律。“確定法律責任”壹詞的含義不能脫離漢語語義憑空想象,而只能來源於漢語語義,所以其含義的確定只能在上述三個關於責任的含義中找到。法律責任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責任。在責任前加上限定詞法律,使這種責任具體化,法律責任成為法律專業術語。作為壹個法律專業術語,它有壹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含義單壹,在立法、司法、執法中處處要求含義壹致。所以中文裏的三個意思在法律責任的意思上是不能共存的,只能選壹個。筆者認為,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來看,選擇上述三種含義中的第三種作為其含義,即法律責任是指法律上的不良後果。許多法律都有“法律責任”壹章。顯然,這不是指法律義務或過錯,而是指不利的法律後果。如《民法通則》第六章“民事責任”分別規定了違約後果、侵權後果和承擔後果的方式;再如第七章《違約責任法》,規定了違約後要承擔哪些不利後果,如支付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等。再比如《價格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條: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將被處以沒收、罰款等處罰。這些處罰都是法律上的不良後果,而不是當事人應該遵守的義務。第14條規定的內容是義務,違反第14條的義務會導致第40條的責任(不良後果)。可見,法律責任的含義是指不利的法律後果或不利的法律後果。(三)法律責任的原因法律責任既然是指壹種法律上的不良後果,那麽它就是強制性的,是有國家強制力支持和保障的,當事人需要承擔是有原因的,因為不良後果就是對當事人利益的損害。如果國家想從法律角度損害人民的利益,必須要有理由。比如剝奪自由,監禁,肯定會觸犯刑法。否則,如果沒有理由,只會導致任意出入境罪。筆者認為法律責任的原因是違反義務,義務是責任的前提。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違反合同義務和其他法定義務將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說明責任原因是違反義務,各種民事法律都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違反這些民事義務將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雖然刑法中沒有這樣明確的表述,但實際上表達了違反刑事義務是刑事責任的原因的意思。比如刑法對盜竊、搶劫等犯罪的規定是不作為,而對瀆職等犯罪的規定是作為。只要相應的不作為或作為是履行了義務,就不承擔規定的責任(監禁、拘役等。),這是刑法規定的。從上面可以看出,義務構成責任的前提,只有違反了才承擔責任,沒有義務就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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