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害案件發生後,必須先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請公安機關進行鑒定。公安機關會給傷者出具委托書。
2.傷者收到委托書後,應親自到當地法醫診所,憑委托書請法醫進行鑒定。法醫接受委托,對傷者進行拍照和檢查。對於只有體表損傷的鑒定,對於有內傷的傷者,法醫壹般會立即出具鑒定結果,法醫會要求傷者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確定內傷,進行鑒定。傷情檢查清楚後,法醫會出具或告知傷者。傷情調查清楚後,會出具鑒定。
3.在法醫門診完成檢查診斷後,傷者需要等待法醫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壹般傷病三天內發,特殊或復雜傷病七天內發,特殊傷病由於需要觀察愈合情況,相應時間會延長。
4.壹般公安機關會去法醫處領取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書,公安機關收到後會將鑒定結果告知傷者。社會機器出具的被傷害人的傷情鑒定證明,被傷害人可以領取,但壹般公安機關不接受公安機關法醫以外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證明。
5.另外,關於傷情鑒定復議,壹般來說,在接到傷情通知後,傷者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傷情鑒定復議。
6.傷情鑒定的復議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法醫進行。壹般情況下,傷情鑒定只能復議壹次。以及特殊情況,經復議,受害人仍不同意的,公安機關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會診,會診結果為最終結果。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滿足鑒定需要,應當接受。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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