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招標文件本質上是招標公告內容的具體化,因此也屬於要約邀請的範疇。所謂要約邀請,按照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所謂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是指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意義上的招標,是指招標人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以吸引其投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指投標人根據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條款在內的意思表示,屬於要約。但招標文件不同於合同法意義上的壹般要約邀請,這部法律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和內容都做了嚴格的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人可以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也不同於壹般要約,本法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和內容也有明確規定。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該法還規定了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和撤回。可以看出,這部法律對招標作為要約邀請和招標作為要約都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招標人和投標人的相關行為都必須符合這部法律的規定。